江苏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0515-88318383
传真:0515-89888383
邮箱:2078214880@qq.com
jiajin@jsjiajin.com
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239#佳锦建设大厦
解析——建筑服务营改增补充规定 | |
2017/7/28 阅读次数:[5695] | |
(1)补充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析:此条规定只适用于总包单位承包的房建业务,不包括大桥、道路等工程。同时,规定只列举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类建筑材料,因此不应再扩展到其他材料。至于,甲方在列举的四类主材之外还自行采购了其他材料的,不影响规定的适用。
(2)补充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析:将”建筑服务“从原条款中删除。从此,建筑服务退出了收到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的序列。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补充规定:①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②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③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解析:此条分别就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预缴地点等作出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
|
Copyright 2015 江苏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5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