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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项目的注意了,以后“保证金”谁也不能随便扣了
2018/1/31 阅读次数:[5451]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债台高筑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这类企业而言,资金周转夸张点说总有“命悬一线”的意味在里面。在承接工程中,保证金借了又还,还了再借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随着2017修订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对于做工程项目的企业来说可以说是长舒了一口气,然后再次提起一口气。为什么这样说呢,请往下看!

  住建部联合工商总局对对此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的合同纠纷一直是顺利合作的关键,而合约纠纷中,保证金结算与完工维修责任归属则是两个重要问题。修改后的文件被 为“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看到,修改后的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定义、额度,以及对保证金的使用上有了明确的 。

关于质量保证金,修改如下:

1、文件新增,“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定性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文件增设选项,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并规定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如图

做工程项目的注意了,以后“保证金”谁也不能随便扣了「得意」

在完工问题上修订后规定: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重新 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新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重新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总结一下:

①该文件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实际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周期。

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减轻了承包人的责任,对于承包主体较为有利。

③修改内容细化和明确了内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并未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来源:中金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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